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苗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秩字第二О號
移送機關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字第二六九一四號函移
主文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查獲時間: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十五時許。
㈡地點:苗栗市大同里西勢美南六十六號㈢行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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