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458號
代表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招斌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5,9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