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小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113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告 簡楷瑜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11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順輝

書記官祝語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2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98,28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祝語萱

法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附表: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信用卡

 22,758

21,486

15

民國11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小額信貸

 75,524

 75,524

7.35

民國112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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