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113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告 簡楷瑜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11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順輝
書記官祝語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2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98,28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祝語萱
法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附表: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信用卡
22,758
21,486
15
民國11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小額信貸
75,524
75,524
7.35
民國112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