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小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118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郭俐伶

被告 陳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118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順輝

書記官祝語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469元,及就其中76,187元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並依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起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第3個月計付500元,每次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最高為3期。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83,46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祝語萱

法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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