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732號

原告 劉清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年威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萬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115元,惟原告僅繳納500元,尚需補繳3萬8615元(計算式:3萬9115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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