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7號原告 黃亘翊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王郁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信賢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