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酌減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80號原告森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名輝 訴訟代理人 林孟乾 律師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上列當事人間酌減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減少租金新臺幣(下同)20,470,023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賠償4,935,865元。上開標的間不具競合或選擇關係,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405,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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