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0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07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峻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緝字第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峻瑋於民國107年5月12日8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全洋拖吊場之公開場所,因不服取締,基於公然侮辱及毀損之犯意,向任職於該拖吊場之櫃檯人員即告訴人 陳麗伃 辱罵「幹你娘積掰、破麻、你娘老積掰」等語,又徒手拍打櫃檯窗口,致窗口壓克力板損壞,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全洋科技有限公司,致使公司損失新臺幣47225元。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第354條毀損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第354條毀損等罪嫌,而依同法第314條、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均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證,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