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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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27號原告鑫亦展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奕家 原告與被告 洪鈴雅 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