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5號原告 張嘉豪 被告 賴群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鎮區○○段○○段00
0地號土地及同段1121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並塗銷系爭房地所設定登記之第二、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其訴訟目的同在回復原告對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並排除其上之負擔,而維持系爭房地所有權之圓滿、完整狀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0,000元(即原告陳報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