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5號聲請人 林育 瑱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梁馨云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87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9人×10份=3,87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108年6月、7月薪資條。
三、是否領有政府相關補助(如: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等)?每月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存摺轉帳資料…等)。
四、請再以表格方式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之種類(如:水、電、瓦斯、交通費、室內電話費…等)、原因及金額、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若該支出之項目屬家庭整體支出者,即應由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請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證明文件。
五、請確實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收入」、「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並計算出總金額為何?(106年6月21日至108年6月20日)
六、依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4號裁定所認可之更生方案所履行之期數?何以未依該更生方案履行還款?
七、受扶養人梁○之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暨聲請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請補登玉山銀行存摺,並提出完整、字體清晰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九、請自行向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之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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