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270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林敦熙

被告 黃彩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64元,及自民國99年6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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