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272號
原告 林宏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語芯 間給付分期退股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 吳詠宸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114年5月1日止,每月給付原告6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540元,尚應補繳150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