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98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玉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富華 、弘鼎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1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