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沙秩字第七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清警
刑字第二六0九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賭博性電動玩具壹台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十三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縣○○鎮○○路○段○○○號(八里豐小吃部)。
(四)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賭博性電動玩具一台。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上簽認。
(二)現場照片二張。
(三)賭博性電動玩具一台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賭博性電動玩具為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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