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33號原告 李榮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寶慈 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43,7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