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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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25號原告 王惠怡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吳鎧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楷模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