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18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九樓、十樓及十一樓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訴訟代理人 張凱淯
謝景宇 被告 王芋茹 即 王淑眞
王淑燕 王淑美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
號二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故原告起訴,如未繳足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112年9月14日以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2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19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本院卷第27、35-47頁)。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