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養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27號聲請人 蘇予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蘇國 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蘇林 花枝(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同法第108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前經收養人 蘇國男 、 蘇林花枝 收養為養子,惟收養人蘇國男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12日死亡,收養人蘇林花枝於112年5月2日死亡,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欲改回原本姓氏並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之1條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蘇國男、蘇林花枝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各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收養人之除戶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又被收養人之本家兄弟姊妹及養家姐姐甲○○○、丁○○均同意本件終止收養,並經聲請人到院陳述本件聲請原因及未繼承任何遺產等情,此有本家兄弟姊妹之陳報狀、養家姐姐丁○○陳報狀及本院112年9月22日調查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全卷資料及聲請人到院之陳述,認雖聲請人養家大姐乙○○因病而有受扶養照顧之必要,然養家二姐甲○○○、三姐丁○○均同意本件聲請,併陳明養家大姐乙○○毋庸聲請人照顧扶養,渠等將自行負擔照顧大姐之責任,此有本院前開調查筆錄及丁○○之陳報狀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既經本家及養家兄弟姊妹之同意,且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則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蘇國男、蘇林花枝之收養關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