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30號聲請人 彭志傑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恐嚇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恐嚇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15日訊問後,認其所犯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
4款規定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同日執行羈押在案。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甲○○係涉犯刑法第28條、第305條之共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依其情節,並有反覆實施同一恐嚇犯罪之虞,且共犯間復有勾串之虞,犯罪情節重大,本件羈押要件及必要性皆未消滅,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謝梨敏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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