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2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278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依法予以羈押在案。茲本院審酌被告於審理期日坦認犯行,且本件業於97年10月31日宣判,認被告倘能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確保將來到案執行,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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