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柯士斌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美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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