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1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97年度催字第1702號聲請人 林秀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附表:97年度催字第17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小森股份有限公│日商瑞穗實業銀行│97年4月30日│2,106元│0000000││││ 司小澤秀夫 ││││││├──┼─────────┼─────────┼───────────┼─────────┼────────┼──┤│002│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第一銀行民生分行│97年3月28日│72,338元│BM0000000││││ 楊鴻基 ││││││├──┼─────────┼─────────┼───────────┼─────────┼────────┼──┤│003│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97年3月28日│81,567元│ZA0000000││││限公司 劉維琪 │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麗霞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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