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33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拆除系爭建物上如原證四所示鐵門及鐵柵欄所需費用之估價單。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