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81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成都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當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各款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當選事件,依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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