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強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幣新台幣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於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九六O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卷附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回證二紙、戶籍資料二份、拘票、被告未在監在押資料表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郭豫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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