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33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昭台
複 代理人  王文珠
被   告  吳旭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1月25日下午2時2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馬秀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