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再字第1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再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一九號
再審原告大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再審被告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朱正雄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李協明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周良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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