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27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簡字第2274號
原   告 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惠淳水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簡字第2274號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林淑蓮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叁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名下車號000000號車輛,於民國(下同
)94年4月間在原告公司之新店服務廠作引擎大修,待車輛
完工後,拒付維修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並將
車號000000號車輛強行駛出新店服務廠離去。被告公司於車
輛維修前告知新店服務廠車號000000號車輛得享引擎3年保
固,並持有本廠簽核之協議書1份,可享受免費維修,但至
車輛完成修復時,皆無法出據此協議書。經查證原告公司顧
客關懷中心與新店服務廠,均無與被告公司有任何協議紀錄
與協議書備份,基於以上所述被告公司實有欺騙與逃避付費
之嫌,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053
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4年9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工作單、估價單、車輛拖救
單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被告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
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林淑蓮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林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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