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地下一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向原告申請貸款
,最高訂約額度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可動用額度二萬
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並約定應按月
攤還,如有遲延繳納時,應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
,並約定每動用一筆借款,須繳納一百元之提領費。詎被告
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一萬五
千四百七十七元,及前開所示之約定利息及遲延利息,為此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申請書、聯邦銀行「國民
現金」綜合約定書、貸款融資查詢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核屬正當,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一千元(裁判費1000元)由被
告負擔。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