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簡字第6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雄簡字第6508號
聲 請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94年11月3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
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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