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5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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