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7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楊敏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理由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自94年起之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
二、請陳報現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並附完整清晰全數保險契約影本。
三、請說明聲請人人壽保險費每年支出277,926元,如何籌措?
四、聲請人罹有精神疾病,其程度如何?是否持有相關單位核發之精神障礙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是否領取社會局所發放身心障礙津貼收入?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就診紀錄,並說明所罹患情感性精神病是否影響日常生活作息?
六、請提出聲請狀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欄所記載之編號⒍二年共支出油費24,000元之證明文件。編號⒊醫療費二年共支出32,400元之醫療費用收據。
七、請說明聲請人擔任董事之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停業後,後續處理狀況為何?
八、聲請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清算聲請前已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
九、遭詐騙集團詐欺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報案紀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