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79號聲請人鑫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8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附表:98年度除字第1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美生金屬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97年7月27日│477,827元│CN0000000│││限公司│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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