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芬
被上訴 人 璦快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育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月2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0條、第442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年5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同年6月13日始行提起上訴
,依上開說明,其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