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247號
原   告  林文欽
被   告  陽陞 國際設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尤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費用,惟被告之主營業所所
地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附卷可稽。又兩造並未就本件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是
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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