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105號
原 告 龍貓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琦
訴訟代理人 尤正國
被 告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范志強為被告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
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判
決及裁定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 歐晉德 變更為范志強
,有被告提出由范志強聲明承受訴訟所檢附之公司變更登記
表可稽,自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即本院裁定如主文由范志強
為被上訴人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而承受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第177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