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2部分,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湯惠芳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二級)│(一級)│(一級)│├────────┼────────┼────────┼────────┤│犯罪日期│96.09.05│96.09.07│96.11.2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毒│基隆地檢96年毒│基隆地檢96年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175號│偵字第2175號│偵字第323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055│96年度訴字第1055│97年度訴字第19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1.31│97.01.31│97.02.2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055│96年度訴字第1055│97年度訴字第197││││號│號│號││判決├────┼────────┼────────┼────────┤││判決│97.03.03│97.03.03│97.04.07│││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備註│執字第829號│執字第829號│執字第1159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一級)│││├────────┼────────┼────────┼────────┤│犯罪日期│96.12.30│││├────────┼────────┼────────┼────────┤│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3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4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4.29│││├───┼────┼────────┼────────┼────────┤││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421││││││號││││判決├────┼────────┼────────┼────────┤││判決│97.06.02│││││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備註│執字第1604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