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異議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證、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經入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並於民國98年3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於92年間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嗣經上訴為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273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復於93年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減刑條例施行,上揭2罪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13號裁定就偽證罪部分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並與不得減刑之偽造貨幣犯行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3月20日以法矯字第0980010792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