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3號
聲請人 周燕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漢州 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萬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官佳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3號
聲請人 周燕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漢州 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萬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