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49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8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0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7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7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9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彥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88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