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財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112年度家財訴字第64號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即原審原告 麥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惠恩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112年度家財訴字第64號)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112年度家財訴字第64號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93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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