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86號上訴人即被告 鄒睿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上訴人即原告 林呈璐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即被告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呂麗玉法官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