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4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務人 黃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俊偉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0421號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黃嘉芳│97年1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434976││││之違約金。│││元│││││└──┴───┴─────┴──────┴──────┴───────┘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