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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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3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4樓(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7月28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文號:0000000000號),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