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35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丙○○被告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己○○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 許佩玉 涉有侵占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本院96年度易字第432號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刑事案件判決書及經調閱該刑事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