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73號原告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
戊○○丁○○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交通部公路總局
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處長乙○○複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林雅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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