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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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1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2、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原本。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