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簡宏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李明益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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