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34
8號,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78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有明文規定。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96年度訴字第348號刑事判決書,業於民國96年11月28日送達於被告甲○○,有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即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即96年12月3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97年3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4月1日送達被告,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於上開裁定送達發生效力後起算5日期間之末日(末日為97年4月6日星期日,故期間末日延長至休息日次日即97年4月7日)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顯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